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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堅於公元591年廢靜帝自立,建立隋朝,取而代之猶如水到渠成,改朝換代在平靜之中實現。清朝歷史學家趙翼也說,“古來得天下之易,未有如隋文帝者”。儘管他是篡立,但使全面統一獲得實現,功不可没。開皇九年(公元589年)正月,伐陳成功,統一南北,結束了自東漢末年以來整整400年的大分裂局面。

隋文帝開創了統一局面,並以致力於提高儒家思想的地位以維護統一,提倡漢儒的思想、習俗、禮儀,包括帝王正統化的禮儀程序、恪守孝道的儒家倫理以及經學教育,使南北都能達成共識。與此相輔相成的是法家思想。隋文帝認識到治亂世必須用法,並以法治國,進行制度改革與建設。另一方面是佛教思想。楊堅及其妻獨孤氏一家都是虔誠的佛教徒。隋文帝楊堅的崇佛,不是個人的信仰,而是針對北周武帝滅佛引起百姓反感而採取的政治手段,他的許多與佛教有關的活動都突出了他作為理想的君主和佛的捍衛者(轉輪王)的作用,以及向臣民示範的樂善好施的施主(大檀越)的作用。鑒於南北朝時期無論北方與南方佛教信仰都風靡一時,隋文帝的這種舉措,顯然有助於漫長的分裂局面的結束與統一局面的形成,正如他在一個詔書中所說:“朕皈依三寶”,重興聖教,思與四海之內一切人民俱發菩提,共修福業。”

在這種混合意識形態指導下,隋文帝推行廉潔政治、溫和政治。《隋書》說他:“躬節儉,平徭賦,倉廩實,法令行,君子咸樂其生,小人各安其業。”他提倡官吏廉潔奉公,嚴懲貪污,發現貪污,或示意別人行賄,一經查實,立即處以死刑。他以身作則,發現兒子奉王楊陵生活奢侈,勒令禁閉;太子楊勇奢侈好色,便改立楊廣為太子。隋文帝看到百姓吃糠渣而流淚,命令文武百官穿粗布袍服,還要親信以賄賂引誘部下,以整肅腐敗,他充分認識到,再統一需要建立以紀律為重的官僚體制。所謂溫和政治,即法律要寬輕、疏簡,主張立要體現“以輕代重,化死為生”的原則,不搞嚴刑峻法,不使百姓處於高壓之下。北周後期,刑罰苛濫,以致“上下愁怨”“內外離心”,楊堅下令“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建立隋朝後,他下令更定新律,廢除鞭刑、枭首、車裂;開皇三年(公元583年)編定《開皇律》,總結漢魏律法,在北齊律基礎上進行補調整,形成完整的體系。為了鞏固統一局面,加強中央集權,隋文帝對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作了一系列改革和創建。

(一)三省六部制  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一即位,就採納大臣崔仲方建議,廢除北周官制,恢復漢魏舊制。事實上,隋的大部份官署和職稱都模倣北齊,而北齊制度則是北魏全面漢化政策的反映。中央設立內史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作為最高政務機關,內史省即中書省是決策機構,門下省是審議機構,尚書省是行政機構。尚書省長官是尚書令,副長官是僕射,下設吏部(掌銓選)、禮部(掌禮儀)、兵部(掌軍事)、都官部(刑部,掌刑法)、度支部(民部,掌戶口錢榖)、工部(掌營建)。這種三省六部的中央政權體制,為後世所沿用。地方的州、邵、縣三級改為州、縣二級。不過隋初還沿用舊制,在重要的州及其鄰近地區設置總管,有并州(太原)、揚州、荊州、益州(成都)四大總管,到隋煬帝時才廢除了總管,加強中央集權。

(二)科舉制  為了削弱門閥政台,廢除了地方長官闢舉本地人士擔任官吏的制度,明確規定九品以上地方官一律由尚書省所屬部任免,每年由吏部進行考核。以後又規定,州縣官吏三年一換,不得重任,不許本地人擔任本地官吏。這樣把官史的任用權集中到中央,改變了長期以來士族控制地方政權的局面。與此同時,選舉權也集中到中央。隨着士族門閥衰落,九品官人法不再適應形勢,於是廢除了按門第高低選用官吏的九品官人法,代之以科舉制。科舉制的特點是通過考試來選拔人才,首先設立秀才、明經等科,參加考試的有國子學、州縣學的生徒,也有各州按規定舉送的貢士,一律按才學標準錄取,錄取與任用權完全掌握在吏部手中。科舉制的設立開創了文官考試制度的歷史,經過唐朝的發展,一直沿用到清朝。

(三)戶籍制  隋朝建立伊始,戶籍極為混亂,一方面存在“詐老詐小,規免租賦”的現象,另一方面存在強宗大族隠庇戶口的現象,隋文帝於是整頓地方基層組織,設保、里、黨,由里正、黨長負責檢查戶口,進行戶籍整理。開皇二年(公元582年)以北齊、北周舊制為基礎,制訂戶籍新法,把人口按年齡區分為黃(3歲以下)、小(3歲~10歲)、中(10歲~17歲)、丁(18歲~60歲)、老(60歲以上)。次年,把成丁由18歲改為21歲。

開皇三年下令,州縣官吏檢查隠漏戶口,稱為“大索貎閱”,即為了編定戶籍,地方官每年要親自查驗戶口、年齡,疾狀,稱為“貎閱”,對戶主的手實(申報)加以核對。大索貎閱為的是把隠漏戶口檢括了來,還要把成丁“詐老詐小”者清查出來,把大功以下(堂兄弟以下)從戶籍中分離出來,使大戶分析為小戶,增加賦役的承擔對象。隋文帝便採納尚書左僕射高熲的建議,實行輸籍法-由中央政府制定“輸籍定樣”,即劃分戶等的標準,發到州縣,每年正月初五,縣令派人下鄉,依樣確定戶籍,強制隠庇戶口向政府登記,旨在拆散大戶,從中析出若干小戶。經過歷年檢括,開皇九年(公元599年),隋朝舊境之內的民戶由隋初的四五百萬戶增加到六七百萬戶,大業二年(公元606年),又增加到890萬戶。

另外, 隋文帝即位後,決定從長安遷都洛陽。遷都洛陽的主要原因是以洛陽為中心最便於控制全國,因為它是水陸運輸的自然中心、儲藏與轉運物資的樞紐,以後成為溝通南北的大運河的交匯點與輻射點,便顯示了它的這一優越性。運河的開鑿從隋文帝時代已時代已經開始,開皇四年,從潼關到長安,引渭水開鑿廣通渠,便利漕運,以充實京師倉廩;開皇七年,在揚州開山陽瀆,為伐陳作準備。南北向的人造運河與東西向的自然河流相互連接的水運體系,對於加強歷經數百年開發已成為全國經濟重心的江淮,江南地區的聯繫,加強北方邊防的控制,具有深遠的歷史意。

經過文帝的積極改革發展,隋朝呈現出一派富庶強盛之勢。隋的“國富”歷來傳統史家所津津樂道,最有代表性的要數馬端臨在《文獻通考》所說“古今國計之富莫如隋”,“既然“古今國計之富莫如隋”,那麼為何隋朝只存在了37年便滅亡了呢?

值得注意的是,隋的國富,一方面固然反映了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統治者面對經濟發展而忘乎所以,推行過分聚斂財富的政策。這種聚斂財富的政策忽視藏富於民而只注意藏富於國,形成了“國富民窮”的虛假富庶景象。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總結歷史時,十分反對國家聚斂財富,而主張“藏富於民”。他說:“財散則民聚”,“財聚則民散”;“大損於國者”,“莫甚於聚財於天子”;“聚錢布金銀於上者,其民貧,其國危;聚五穀於上者,其民死,其國速亡”。這是很精闢的見解,從中也揭示了隋雖富而短命的道理-國富民窮,基礎是脆弱的,一旦動亂,立刻崩潰。

隋朝在歷史上匆匆一現迅即消逝,從公元581年到公元618年,僅37年,這與其中蘊含着的種種隱憂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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